高考、研考、公考中组织作弊最高可判七年

2019-09-04 09:29:01来源:北京日报编辑:王亮

最高人民法院昨天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四类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而在社会关注度最高的高考、考研、公务员考试中组织作弊,《解释》明确属于“情节严重”,直接升档量刑,最高可判七年有期徒刑。

《解释》首先明确了“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范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中央和地方公务员录用考试;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资产评估师资格考试、医师资格考试、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注册建筑师考试、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其他依照法律由中央或者地方主管部门以及行业组织的国家考试。

最高法院研究室主任姜启波介绍,《解释》还进一步明确了要对组织考试犯罪进行严惩。根据刑法规定,组织考试作弊罪有两档法定刑,构成犯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姜启波表示,《解释》实现了对考试作弊犯罪刑法保护的全覆盖。《解释》明确,对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以外的其他考试中作弊活动可以视情况适用其他的罪名来进行惩罚。

此外,《解释》规定,对考试作弊的犯罪分子可以视情况依法宣告职业禁止或者禁止令,以防止其“重操旧业”。《解释》还规定对此类罪犯可以判处罚金,让这些犯罪者在经济上得不偿失,剥夺其再次实施这类犯罪的经济能力。(记者 高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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